拍老公與女同居 不能當證據
前普誠科技陳姓董事長與劉姓女秘書,因工作關係發生親密行為,被陳妻控告外遇,陳妻提出陳劉兩人出遊親密照片,有攬腰、親吻等鏡頭;又提出在大湖公園以長鏡頭拍攝其老公住在劉女住宅情況。但台北地院今宣判,認定攬腰、嘴對嘴親吻等不足以證明其有通姦行為;長鏡頭拍攝更屬偷拍行為,不具證據力,因此妻賠償一百萬元的要求被駁回。
陳太太與陳董事長結婚已13年,劉小姐原為陳的秘書,後改任資財部經理,葉女士委託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認為陳劉二人通姦、通居、侵害配偶身分法益,破壞其婚姻幸福,要求負損害賠償100萬元。
陳太太提出的證據有:一、陳劉二人於92至93年間,利用農曆年及其他假日,共同出國旅遊三次;二、90年9月至10月間,兩人在北市內湖成功路五段劉女住處同居,被其妻在大湖公園山上,以攝影機蒐證拍攝到七次;三、兩人曾在關渡宮出遊時,陳摟住劉女腰部,碰觸嘴唇親吻鏡頭,有光碟照片為證。
民事庭李姓女法官判決指出,劉陳二人雖一起出國,同一班機出入境,機上座位也在隔壁,但難以直接認定是通姦、同居、侵害原告配偶權的行為。
關渡宮的擁吻照片,法官認為,這在社會道德上或有錯誤,「但畢竟與被告二人有通姦、同居之事實間,關係仍極為薄弱」,也難以認定屬於侵害配偶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之行為。
至於陳妻在大湖公園以長鏡頭拍攝到七次陳董事長與劉女同居情形,法官認為,這是原告在未經同意下,私錄劉女的私生活,其目的雖在蒐集陳劉二人侵害葉女士維持婚姻圓滿之證據,但其手段已超過比例原則,該錄影光碟不具證據能力,不能用來證明陳劉二人有侵害配偶權的行為。
法官尤其針對光碟的證據力部份,以長達八頁達數萬字的篇幅,從憲法保障隱私權、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大法官解釋等不同角度,說明這是「違法取得的證據,法院如採用,無異形同對違法行為之鼓勵」,判決陳太太敗訴,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