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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利用消防隊破門抓姦

妻子利用消防隊破門抓姦:
Q:一則新聞報導:妻子利用消防隊破門抓姦我是不知道那個被破門的房子是誰的現在假設是第三人之住宅那麼妻子之行為該如何論斷為宜?
A:消防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第 3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 謊報火警者。
二 無故撥火警電話者。
三 不聽從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所為之處置者。
四 拒絕依第三十一條所為調度、運用者。
五 妨礙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設備之使用者。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196 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依當事人的情況,這兩條吧
不當使用社會資源~~罰錢讓消防人員把別人門弄壞~~賠錢這招回真是妙妙妙~~~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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