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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真正的專業徵信人員

尋找真正的專業人員:

Q:今年3月底曾找過徵信跟監.抓姦.也不知是我運氣不好.還是徵信人員太兩光.抓姦不成.我反被告.而且跟監所拍下的影片模糊不清(感覺徵信人員拿的攝影機像古董).如今告對方不成(矢口否認姦情).反被告傷害罪成立.這第三者還提出民事求償30幾萬.現今我太太業已離家回娘家住.聽說最近要搬離娘家到外面租屋.我曾請教過律師.通姦罪很難定罪需要雙方的性器官接觸.就是抓姦在床.所以律時建議我可以用和誘罪來定他們罪.但是也需收集那兩人的資料.請問有這方面的專業人士嗎.聽說徵信業很多都跟黑道有掛勾.如果有就不用回我了.我想循法律途徑制裁這兩人.
A:※ 這種提問,真不知道您期待的會是什麼樣的回答?

相信沒有任何一個徵信業者會承認自己的不專業。但就如同您文中所述,當初你所委託的人一定也是說的天花亂墬,無所不能、但結果呢?

筆者從知識中閱讀過太多徵信業者的「答問」,真是讓人眼界大開,又好笑、又生氣。笑的是一些所謂法律專業的撰述,就像「猴子耍刀」般的自曝其短。那些自稱「資深」的「專家」甚至連法律條文都會抄錯,遑論一些像「通姦罪不成立,可以告妨害家庭罪..」之類的理論見解,真是讓人瞠目結舌,不知所云。所以閣下提告不成,反因行為違法而誤蹈法禁的結果,也就沒什麼好意外的了......!讓人生氣的是,原本一個人自身的「無知」、「愚昧」雖非原罪。但為了招攬生意,以專家的「姿態」去誤導當事人做一些錯誤的舉動,那可是會「害死人」的!筆者在8年前曾經處理過一個案,無助絕望的當事人,在類似的情形下選擇了以結束自己生命做為最深沉的抗議。生命何價?就這樣葬送在一些濫竽充數的不肖業者手上,可悲呼!可恨呼!但對一個無法改變的事實.....嘆!※長篇嘮叨莫怪!下面針對您所提有關「抓姦」〈法律上並沒有這樣的名詞,專業一點的說法應該是指通姦罪相關犯罪證據蒐集的一種方式〉、「和誘」罪所涉實體法和程序法上的一些法律定:

一、 依刑法第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其犯罪構成要件就「通姦者」言〈一〉有配偶〈即有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人〈二〉與配偶外之人有性交行為其犯罪構成要件就「相姦者」言〈一〉明知對方為有配偶之人〈二〉與之為性交之行為實務上告訴之一方須負舉證則責任,在客觀事實的舉證上嚴格的來說,如果只是「捉姦在床、找到沾有精液保險套、衛生紙等等」就認為一定成立的話,那你可能要大失所望!誰說有了這些通姦罪就一定成立?在床而無性行為、保險套上無法驗出犯罪當事人的分泌檢體.....因而罪名不成立之判決案例所在多有〈上網查看吧!〉。實務不是用嘴巴說的,有些徵信業者憑幾次遇上無知犯罪人的幸運案件就「以為」法律實務就是這樣。「瞎子摸象」的錯誤引導造成多少受害者更深的傷害,相信您一定感同身受吧?〈親身經歷的案例→被告配偶會同警方賓館查獲妻子與相姦者一絲不掛躺臥床上,二人坦承意欲姦淫。經移送後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原因很簡單,現場查無二人性交證據,二人得律師指導堅稱雖欲通姦但尚未進行即被撞破。而「通姦罪」並無處罰未遂之規定。恨嗎?只能怪那些似懂卻不精的「專業」人員了。〉而所謂的抓姦事實上涉及的是搜索〈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然就通姦罪的犯罪型態而論一般不可能依法申請搜索票〈有些特殊案件例外〉,所以如果情勢急迫時,又涉及同法第 131 條 〈不要式搜索〉之相關規定,但考量須符於比例原則及證據能力〈毒樹毒果理論〉之規範。「抓姦」之進行 一定是要面面兼顧、無一疏漏者,方能盡其功。〈簡單的說:成敗關鍵就在於主事者之專業與否〉。筆者曾於接受吳淡如節目專訪中,從法律、社會道德、個人法益之保障......等不同層次的面向,針對「通姦」vs「抓姦」提出個人見解。如何利用現下法律不甚周延的規定,技巧性的規避那些陷阱和障礙,取得在法庭上立於不敗的優勢........不用懷疑→法律一定會保障那些懂它的人!

二、刑法第 240 條 第二項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之監護係得被誘人之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件。如何舉證被誘人之脫離家庭係肇因於犯罪人之引誘?在審判實務上,筆者私以為猶較通姦之舉證更為困難〈因牽涉須對被誘人之主觀意思向法曹負舉證之責〉。除非您在配偶脫離家庭前就已完成蒐證,否則在無罪推斷主義的審判制度下,該罪名成立的機會幾等於零〈審判實務上已許久未聞論以和誘之判決了〉。就算您能舉證妻子要搬離娘家與第三者到外面租屋同居,但就證明被誘人之同意脫離家庭係緣於行為人之引誘似仍尚有未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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